襄公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仲孫蔑會晉欒黶、宋華元、衛甯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圍宋彭城。 宋事也。以晉主之者,二伯通主天下。不叙陳、蔡、鄭、許者,從楚;不叙齊者,《傳》「齊人不會彭城,晉人以爲討」。
春,己亥,圍宋彭城。非宋地, 楚已取。 追書也。于是爲宋討魚石,故稱宋, 彭城繫宋,不與魚石專封。 且不登叛人也。 言且者别師説,登謂書以國辭,不繫宋則當魚石,繫宋則魚石不見。《傳》與《穀梁》同。 謂之宋志。 謂《春秋》之書如宋人之志而與之。 彭城降晉。 據《世家》,降後晉以歸于宋。
夏,晉韓厥帥師伐鄭。 帥宋、衛、滕、薛之師,獨叙韓厥者,主兵也。
五月,晉韓厥、荀偃帥諸侯之師伐鄭。 樂 圍宋,韓厥伐鄭,兩之也。入其郛,敗其徒兵于洧上。
仲孫蔑會齊崔杼、曹人、邾人、杞人,次于鄫。 大夫會也。曹、莒、邾、杞稱人者,小國無大夫。
于是東諸侯之師次于鄫,以待晉師。 齊、魯、曹、邾、杞皆山東國,鄫亦在山東。 晉師自鄭 韓厥之師。 以鄫之師侵楚焦、夷及陳。 晉召東諸侯,不使伐鄭,次于鄫國,勝鄭之後方使伐楚、伐陳。不書者,略之。杜以爲孟獻子先歸,非也。 晉侯、衛侯次于戚,以爲之援。 不書,亦略之。
秋,楚公子壬夫帥師侵宋。
楚子辛 壬夫字。 救鄭,侵宋吕、留。 侵宋,救魚石。此有陳、蔡、許,不叙,諱之也。不言吕、留者,伐國不言圍邑。 鄭子然侵宋,取犬丘。 諸侯師已退,鄭報晉怨,故取犬丘。不書,略之。
九月,辛酉,天王崩。 魯不奔王喪,而諸侯自相朝聘,不待貶絶而罪惡見。
邾子來朝。
九月,邾子來朝,禮也。 襄初即位,邾來朝,此小事大之禮。有天王喪而朝,《傳》以爲禮,就本事言之,以王喪言則非禮。
冬,衛侯使公孫剽來聘。 言公孫剽,起非正,以見孫甯逐君立不正。再言聘,起剽專國弑君。蔡不言聘、不言如,明外之也。
晉侯使荀罃來聘。 朝與聘比見,明諸侯尊卑。二伯、方伯聘,魯屬者朝。
衛子叔、 剽字。 晉知武子來聘,禮也。 就本事言之耳,以爲王赴未至,非。 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 屬國皆來朝。初立可朝,惟有天子喪則不可。 大國聘焉, 二伯、王後與七方伯乃聘。 以繼好結信,謀事補闕,禮之大者也。 此記二聘,衛與晉比;又記二來盟,晉在衛先,以明晉大于衛。
二年,春,王正月,葬簡王。 大國葬例月,天王葬反例時,本不葬者,葬之已爲變。諸侯葬例日,以見其尊也。
鄭師伐宋。 元年取犬丘,此從楚命再伐,尤惡,書「師」貶之。
鄭師侵宋,楚令也。 《經》言伐,重之,以彭城故。
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 成公夫人,襄嫡母,服三年也。
齊姜薨。 成夫人。 初,穆姜使擇美檟,以自爲櫬與頌琴,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禮也。禮無所逆。婦,養姑者也,虧姑以成婦,逆莫大焉。」 以姑檟葬婦。
六月,庚辰,鄭伯睔卒。
鄭成公疾,子駟請息肩于晉。公曰:「楚君以鄭故,親集矢于其目,非異人任,寡人也。若背之,是棄力與言,其誰暱我?免寡人,惟二三子。」秋,七月,庚辰,鄭伯睔卒。 不葬者,前伐衛喪使人,不時葬;衛因喪來伐,故亦不葬之。
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 報前伐也。以晉主之者,尊統諸侯也。
晉師侵鄭,諸大夫欲從晉,子駟曰:「官命未改。」 晉、宋言師,衛特目甯殖,爲報前事也。
秋,七月,仲孫蔑會晉荀罃、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于戚。 時陳、蔡、許、鄭皆從楚,齊崔杼、滕、薛、杞、小邾不會。
會于戚,謀鄭故也。 子駟從成公命,從楚子,親集矢于目。不願從晉。 孟獻子曰:「請城虎牢以逼鄭。」 虎牢,鄭邑,諸侯城,以兵戍之。 知武子曰:「善。鄫子會,吾子聞崔子之言, 元年會鄫,崔子有不服之言。 今不來矣。 不會,故《經》不書「齊」。 滕、薛、小邾之不至, 不書三國。 皆齊故也。 三國畏齊不來。時不來者不止三國,《傳》緣《經》立説耳。 寡君之憂不惟鄭。 齊大國,言并憂之。 罃將復于寡君,而請于齊。 請齊以觀其志。 得請而告,吾子之功也;若不得請,事將在齊。 將先伐齊。 吾子之請,諸侯之福也,豈惟寡君賴之!」 會例時,此月者,譏内有喪而貳事。已葬則不月也。
己丑,葬我小君齊姜。
齊侯使諸姜、宗婦 夫人非父母喪,不越竟而弔。 來送葬。 禮,夫人喪,諸侯亦當會葬。不書,常事也。内葬共姬已見其例。《傳》有夫人弔喪、會葬之文,故《經》從略。
叔孫豹如宋。
穆叔聘于宋,通嗣君也。 所聘不祇宋,舉一以見例。
冬,仲孫蔑會晉荀罃、齊崔杼、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戚,遂城虎牢。 小邾初列會盟。襄詳録小國,故十六見。
復會于戚,齊崔武子及滕、薛、小邾之大夫 小邾稱人,亦可謂爲大夫,故《續經》言小邾射。 皆會 注 ,知武子之言故也。 言將討齊,齊故來會。 遂城虎牢。鄭人乃成。
楚殺其大夫公子申。 因失虎牢,討其失師。
楚公子申爲右司馬,多受小國之賂,以逼子重、子辛,楚人殺之。 稱「大夫公子」,楚有大夫也。 故書曰 楚殺無異例,而《傳》屢以書曰爲言,當如《公羊》口繫之法,不以稱人不稱人爲異。 「楚殺其大夫公子申」。 中國稱國以殺爲君有過,楚殺大夫皆稱國,當就《傳》文考其罪之輕重。據《傳》則申有罪矣。
三年,春,楚公子嬰齊帥師伐吴。 吴楚争强始此。
楚子重伐吴,爲簡之師。克鳩兹,至于衡山。
公如晉。 公五如晉,不如齊。
公如晉,始朝也。 《傳》例,諸侯即位,卿出并聘,而不言公朝大國,省文也。敵國以卿聘,大國則公朝之。一例云小國朝之,大國聘焉。觀外之于内,即知内之于外。此爲即位來朝,故《傳》曰始朝。
夏,四月,壬戌,公及晉侯盟于長樗。 晉地。晉侯在外,公以朝禮見,又盟于長樗。朝盟以地,與内聘盟地同。
盟于長樗, 公如不繫事,此言盟,朝而後盟也。 孟獻子相。
公至自晉。 得見晉侯,又在晉地,可以至晉。
六月,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于、齊世子光。己未,同盟于雞澤。 日在會下。會盟同月,不于夏月嫌異月。
晉爲鄭服故,且欲修吴好,將合諸侯。六月,公會單頃公及諸侯。己未,同盟于雞澤。 會下月者,同月。叙鄭者,得鄭。言同,無南方國。晉在宋公上,天子之三公也。單子,天子大夫也。在三公上 注 者,齊、晉非受命之伯,不純以内臣待之。實事與託禮不同。 晉侯使荀會逆吴子于淮上,吴子不至。
陳侯使袁僑如會。 陳自宣十二年以後十年盟蜀一見,自盟蜀至此二十年乃見,蔽于楚也。
楚子辛爲令尹,侵欲于小國, 爲下殺壬夫張本。 陳成公使袁僑如會求成。 《公羊》:如會,後會也。已會而後如,是後期之詞。 晉侯使和組父告于諸侯。
戊寅,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 《穀梁》 注 言大夫盟不繫諸侯,大夫專也。君在而大夫盟,本爲袁僑之事,後遂爲常。《穀梁》 注 :不繫諸侯,大夫之權愈重。
秋,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 諸侯在而大夫自爲盟始此。《傳》二言及,即《穀梁》所謂「及」、「以及」也。 陳請服也。 據陳侯不在。不異袁僑,譏不明;異之,歸惡諸侯,功罪不相蒙。杜云殊袁僑,用《穀梁》説。
秋,公至自會。 惡事不致,致者,不使及後盟。
冬,晉荀罃帥師伐許。 許篤從楚,陳前已服,故特争之。
許靈公事楚,不會于雞澤。 此隱見例。許篤從楚,中國會盟多不在,言此以發其例。有不在十九國者,《傳》亦間以立説,以不叙之國有一見例。 冬,晉知武子帥師伐許。 許小國,伐之以致楚,且爲鄭也。
四年,春,王三月,己酉,陳侯午卒。 不言楚伐者,楚聞有喪而止。《傳》與《世家》合。
夏,叔孫豹如晉。
穆叔如晉,報知武子之聘也。 去年公如晉,冬又同盟,今大夫如晉以報知武子爲言,是彼此相聘。
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襄公母,成公妾,姒,杞姓。言夫人小君,與成風同。《穀梁》云:「夫人卒葬之,我可不以夫人卒葬之乎?」知非夫人者。文、宣、成夫人皆齊女。
定姒薨,不殯于廟。 不殯于廟而書葬,僖八年《傳》例「凡夫人不殯于廟」,據此立説。
葬陳成公。 及時而葬。時者,不許楚有不伐喪之美。
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 《公羊》:「母以子貴。」孔《疏》:「嫡母死,妾母乃得備禮。」九年之中三有夫人喪,二姜皆有逆文見。姒非夫人,定謚也,以夫人禮則謚。
冬,公如晉。 妾母有服,公以夫人之喪葬之,而行朝禮,非也。不月者,妾母禮降,不同夫人。
公如晉聽政。 公如多有所爲,《經》不言,恒詳于《傳》。 晉侯享公,公請屬鄫, 屬鄫謂以鄫從魯附庸,不直隸于魯。如宋以滕、薛、郳爲役故事。 晉侯不許。孟獻子曰:「以寡君之密邇于仇讎,而願固事君,無失官命。 不廢晉命。 鄫無賦于司馬, 魯司馬出兵,鄫素無賦役。 爲執事朝夕之命敝邑,敝邑 注 褊小,闕而爲罪,寡君是以願借助焉。」 借助鄫以應晉命。 晉侯許之。 許屬鄫,爲下見鄫世子。
陳人圍頓。 頓爲州卒正,故圍之。頓滅于陳,此其先見。
楚人使頓間陳而侵伐 注 之, 頓侵伐陳不見者,爲中國諱。且見不再見,圍頓,則伐陳事可知。 故陳人圍頓。 以陳圍頓,明頓爲陳屬。
五年,春,公至自晉。 正月不書公在晉者,中國不存公,中外異例。
夏,鄭伯使公子發來聘。 不言大夫如鄭,以如晉道由鄭,略之。
鄭子國來聘, 子國,發字。 通嗣君也。 鄭僖公立已三年,至此始來聘,故曰通嗣君。言使聘,明亦大國。鄭來聘爲一見例。
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 襄世内臣如晉八,事晉專也。
穆叔覿鄫太子巫于晉, 鄫世子不言「及」與衛孫林父不言「及」,事比以見義。 以成屬鄫。 魯欲屬鄫,故以鄫太子見晉君以成其事。 書曰「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言比諸魯大夫也。 如介賓之禮。小國之卿比次國大夫,太子爲孤,等與卿,以我統之,故比大夫,故不言「及」。
仲孫蔑、衛孫林父會吴于善道。 此與上鄫巫,杜皆以「及」爲例。用二《傳》説。不「及」林父,内衛也,衛篤中國,不從夷狄,故内之。與上條同不言「及」,其義異也。
吴子使壽越如晉, 外相如不書。 辭不會于雞澤之故, 三年會雞澤,吴不至。 且請聽諸侯之好。 更會。 晉人將爲之合諸侯,使魯、衛先會吴,且告會期, 不會于戚是。 故孟獻子、孫文子會吴于善道。
秋,大雩。
旱也。 雩而獲雨,故書雩不書旱。用二《傳》説。
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
楚人討陳叛故,曰:「由令尹子辛實侵欲焉。」 陳成公因子辛侵欲小國,故改事晉。 乃殺之。書曰「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 此有罪,當讀爲國殺。 貪也。 歸獄壬夫。 君子謂楚共王于是不刑。 陳叛楚由共王不信。且壬夫不善,何不早退?叛數年乃追論其事,不自責而淫刑以逞,尤失君道。
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吴人、鄫人于戚。 杜用《穀梁》殊會之例。此不殊會吴者,戍陳善事,吴信中國,故進之。鄫不叙在吴下 注 、稱人,以吴從中國例,因同姓先進之。
九月,丙午,盟于戚。 日月《傳》有, 《經》無。 會吴, 吴子也,稱人者,以其僭王,貶之,如中國之人而已。 且命戍陳也。 冬戍陳。 穆叔以屬鄫爲不利,使鄫大夫 例人。 聽命于會。 屬如今保護國,屬則不見今盟,自立則同諸侯。○不常叙而叙者,爲一見例,且爲下滅見也。
公至自會。 會夷狄不致,致者并吴。《穀梁》:「中國有善事則并焉,無善事則異之。」吴從中國攘楚,故進。
冬,戍陳。 實同戍,不言諸侯,使如内戍者,上叙諸侯,此但主魯。
楚子囊爲令尹,范宣子曰:「我喪陳矣!楚人討貳 殺壬夫。 而立子囊,必改行 畏罪,不再同壬夫。 而疾討陳。 得陳以自見。 陳近于楚,民朝夕急,能無往乎?有陳,非吾事也。無之而後可。」冬,諸侯戍陳。
楚公子貞帥師伐陳。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齊世子光救陳。 《周官》:大國之孤執皮幣,繼子男之後。故光初見在曹下。
子囊伐陳。十一月,甲午,會于城棣以救之。 不書城棣會,救則會可略之。
十有二月,公至自救陳。 月者,危也。晉强復伯,救陳無危言。月著其善,與葵丘日同。
辛未,季孫行父卒。
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 言斂公在位,與大小斂也。不與小斂不書日,由此推出。 宰庀家器爲葬備,無衣帛之妾,無食粟之馬,無藏金玉,無重器備。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相三君矣,而無私積,可不謂忠乎?
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小國至襄乃詳盟會,正記卒葬。○杞僖二十二年卒,無名,後六卒皆名。薛莊三十一年卒,無名,昭三十一年後四卒皆名。滕隱七、宣九二卒無名,成十六年後五卒皆名。三國名不名,以成十六年爲斷,以上名,以下不名。此三世異辭例。
杞桓公卒,始赴以名, 初不名,至此正卒乃名。 同盟 同盟如今自主國。 故也。 以同盟禮待之,故名。○杞三同盟。《傳》以同盟爲言者,謂同盟之儀注耳,非謂《經》書同盟也。滕、薛、杞初卒皆不名,下等;曹、莒、邾無不名,上等。外惟秦宿有不名者。
夏,宋華弱來奔。
宋華弱與樂轡少相狎,長相優,又相謗也。子蕩怒,以弓梏華弱于朝,平公見之,曰:「司武 注 而梏于朝,難以勝矣。」遂逐之。夏,宋華弱來奔。 尊嚴之地,狎謗相梏,慢君辱身,書其奔而罪惡自見。
秋,葬杞桓公。 杞卒名、書葬之始。日卒、時葬,起爲王後。雖叙小國末,而禮有加焉。
滕子來朝。 文十二、襄二,合此爲三。
秋,滕成公來朝,始朝公也。 文後五十年乃一書,故曰始。
莒人滅鄫。 中國不言滅,此言滅,莒,夷狄也。二《傳》以不日、非滅爲立異姓。
莒人滅鄫, 鄫爲中國滅,不日,惡内也。魯爲方伯。莒、鄫皆所屬。方請屬鄫而不能救其亡,故不日。稱人,貶也。 鄫恃賂也。 恃賂謂屬魯。魯貪其賦,鄫恃之不自備,故爲莒滅,魯不能救。
冬,叔孫豹如邾。 此一見例。方伯聘卒正,如二伯聘方伯。書者,明聘得下行。
穆叔如邾,聘,且修平。 爲四年狐駘戰。凡臣如來朝之國,皆所以報朝,邾、滕、莒、牟是。莒不言朝,見夷狄,非不朝也。
季孫宿如晉。 禮,父喪,三年不呼其門。季孫未期,何以出使?當時實不去官丁憂,《春秋》新制乃去官,所以弭世卿禍、隆孝子思也。
晉人以鄫故來討,曰:「何故亡鄫?」 討魯不救。 季武子如晉見, 初爲政,見于晉。 且聽命。 因晉來討,復封之,而屬于莒。
十有 注 二月,齊侯滅萊。 二伯滅國,《春秋》諱之。晉三滅皆狄,齊一,書滅爲莱夷。月者,卑國。不言萊子出奔,國滅君死。此滅同姓,不名者,一見不再見。
十一月,齊侯滅萊。 萊夷也,《尚書》「萊夷作牧」。不言夷,《春秋》進之也。 萊恃謀也。 有恃皆亡國之道。
七年,春,郯子來朝。 郯二朝,此與昭十七。
始朝公也。 郯朝明連帥之禮。言郯。不必始朝,特《經》初書朝。
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 《穀梁》:「全曰牲。」已變不郊,故卜免牲。郊,祭天也。《王制》:「天子祭天地。」魯方伯,不得祭天,周公有大勳,成王賜以天子禮樂,乃得郊。周郊常以正月上丁,魯郊必卜用辛者,下天子也。
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 《穀梁》:四月,不時。三卜,禮也,四月何以不郊?志在于郊,猶後卜之,至于不從,乃免。言「乃」者,譏其得已不已,免非其心。 孟獻子曰:「吾乃今而後知有卜筮。 卜筮本天學,有鬼神之靈。○專言人事者不知天道,必改進數萬年乃能如此。 夫郊祀后稷,以祈農事也, 稷主農事。 是故啟蟄而郊, 春和可耕。桓三年「凡啟蟄而郊」據此立説。 郊而後耕。 今既耕而卜郊, 神 礻亦名后稷, 《山經》神示名與人同。宜其不從也。」 據《傳》郊爲農祀,與《孝經》「郊祀后稷以配天」不同。
小邾子來朝。
小邾穆公來朝, 《經》不書葬,而知爲穆公者,别據《譜牒》,以此知附庸亦有謚。在國内稱人。 亦始朝公也。 公立初來朝。襄世詳録小國,故記小邾詳,又起附庸亦朝。
城費。 與下墮相起。凡城之志皆譏。夏而城邑,不時甚矣。
南遺爲費宰。 季氏不能自治其私邑,則使人治之,季氏食其租。 叔仲昭伯爲隧正, 隧正當是量人,司修城郭者。 欲善季氏而求媚于南遺。謂遺 注 :「請城費, 城堅,故南蒯昭十二年據之以叛。 吾多與而役。」 城私邑以善季氏,多與役以媚南遺。 故季氏城費。 非爲城壞修舊,特以爲逢迎賄盜之具。
秋,季孫宿如衛。 未期出使,亦譏之。内臣如衛惟此一見。
季武子如衛。報子叔之聘, 在元年。 且辭緩報,非貳也。 七年乃有聘文,故師爲此説。
八月,螽。 記蟲災,爲城費失時。此明《月令》順時之教,詳見《月令》。
冬,十月,衛侯使孫林父來聘。壬戌,及孫林父盟。 記魯衛交,而孫氏之禍見。
衛孫文子來聘,且拜武子之言, 上季孫如衛。 而尋孫桓子之盟。 來聘而盟,聘爲君命,盟爲遂事。盟在成三年,于二十年之盟言尋,就《經》之盟言之。
楚公子貞帥師圍陳。
楚子囊圍陳。 《陳世家》:「哀公三年,楚圍陳 注 ,復釋之。」終范宣子「子囊急討陳」言。
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子于鄬。
會于鄬以救之。 不言救,遷延不進以致陳侯逃歸。
鄭伯髡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鄵。 鄭伯之弑,二《傳》以爲其臣欲從楚,故弑公;《傳》以公不禮,故見弑。 似不同。不知公不失權 注 于大臣,則從晉之謀自定,子駟不假楚勢亦不敢弑,不相背也。
鄭僖公之爲太子也,于成之十六年與子罕適晉,不禮焉;又與子豐適楚,亦不禮焉。及其元年朝于晉,子豐欲愬諸晉而廢之,子罕止之。及將會于鄬,子駟相,又不禮焉。侍者諫,不聽;又諫,殺之。及鄵,子駟使賊夜 注 弑僖公, 二《傳》同。或乃因《經》無文,妄謂棄《傳》從《經》,然則隱、桓皆非弑。 而以瘧疾赴于諸侯。 晉、齊弑君,史臣能書。舉臣子赴辭而不首賊名,是同謀。本弑也,《經》不書者,皆有避諱。《傳》于弑而不書弑,屢發以疾赴文,彼既疾赴,而疑以傳疑,不敢直書弑。 簡公生五年,奉而立之。
陳侯逃歸。 譏晉棄陳 注 ,伯之不振。
陳人患楚。慶虎、慶寅謂楚人曰:「吾使公子黄往而執之。」 黄與慶氏有隙。 楚人從之。 不書,略之。 二慶使告陳侯于會曰:「楚人執公子黄矣!君若不來,群臣不忍社稷宗廟,懼有二圖 注 。」陳侯逃歸。 已盟而去不書,書者,陳侯雖盟,心不專而逃之。鄭伯未會,心向中國,言如會,以陳、鄭相起,皆以存中國也。
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晉。 方會又朝,惡之,故月。
公如晉,朝,且聽朝聘之數。 公八年而三朝晉,書之,譏其亟。
夏,葬鄭僖公。 方伯葬例月,《春秋》凡不書弑而書葬者皆時。昭八年陳哀、十年齊悼皆時,不書弑者四,惟楚麇不書葬。
鄭人侵蔡,獲公子燮。 蔡不見者十年。鄭侵蔡,晉使之。簡公立,從父志,專心事晉,鄭旅釋之歸國,後見殺,事見二十年。蔡以後十二年乃見。此因鄭録之。
庚寅,鄭子國、子耳侵蔡,獲蔡司馬公子燮 注 。
季孫宿會晉侯、鄭伯、齊人、宋人、衛人、邾人于邢丘。 大夫會也。《春秋》公不會大夫,會則目大夫,不出公。會有諸侯而出大夫,明大夫專。不言公如晉,君行卿從,《傳》曰「義者行」。陳、蔡不叙,從楚。齊以下稱人,大夫也。
五月,甲辰,會于邢丘,以命朝聘之數, 文、襄之制,晉悼有損益。 使諸侯之大夫聽命 注 。 公在,大夫會,本晉謙讓,故不及君。 季孫宿、齊高厚、宋向戌、衛甯殖、邾大夫會之。 不止五國,《經》以五國見例。 鄭伯獻捷于會, 討蔡獻捷。 故親聽命。 獨書鄭伯,餘皆大夫。 大夫不書, 據伐許有鄭伯,下晉、衛大夫皆名。 尊晉侯也。 禮,大夫可以會伯、子、男,不可會公侯。凡會盟,諸侯不雜叙,叙則大夫不名氏。十六年伐許,爲諸侯鄭伯,故晉、衛大夫皆氏,以鄭伯非公侯。此大夫不書,爲晉侯尊,不爲鄭伯,若鄭伯,則當如伐許是。
公至自晉。
莒人伐我東鄙。 魯與滕、薛、杞無侵伐,惟莒、邾、曹有兵事。魯好奪近邑,故遠者無兵事,起不争也。
莒人伐我東鄙,以疆鄫 注 田。 鄫爲莒滅,魯侵之,故伐我以正其疆。莒在東,故言東鄙,言鄙三國:齊、邾、莒是。
秋,九月,大雩。
大雩,旱也。
冬,楚公子貞帥師伐鄭。 邢丘鄭在,此争鄭,陳、蔡從楚伐。
楚子囊伐鄭,討其侵蔡也。 鄭因楚伐而服。不言楚、鄭盟,諱之。不言陳、蔡,亦諱之。晉前得陳、鄭, 會陳侯逃歸,此伐鄭,又失二國。
晉侯使士匄來聘, 此明公事晉不事齊。
晉范宣子來聘,且拜公之辱。 春,公如晉。
九年,春,宋災。
宋災。 宋王後,爲《春秋》最尊國,故數記災。
夏,季孫宿如晉。 襄世記朝聘事詳。
季武子如晉,報宣子之聘也。 報士匄聘不必三年,伯者求諸侯禮數繁。
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 成公夫人。文、宣、成夫人皆齊女, 《公羊》以爲三世内娶。
穆姜薨于東宫。 東宫,太子宫。言東知有西,故《傳》以西宫爲公宫。穆姜淫行父,黜之東宫,幽以死。
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穆姜。 九年三志夫人薨葬,以起定姒爲妾母。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伐鄭。 不序陳鄬逃歸從楚。鄭以楚伐從楚,晉又争之。
十月,諸侯伐鄭。庚午,季武子、齊崔杼、宋皇鄖從荀罃、士匄門于鄟門 注 , 三國爲一隊,從晉二卿,八卿共爲四軍。上卿皆大國。 衛北宫括、曹人、邾人從荀偃、韓起 次卿,故有二小國。此爲二大軍。 門于師之梁,滕人、薛人 《經》《傳》皆不書名氏,史則皆有名氏。 從欒 、士魴門于北門, 皆小國,爲下卿小軍。 杞人、郳人 《經》言小邾,《傳》言郳人。史本書郳,《春秋》乃以小邾言之。 從趙武、魏絳斬行栗。 叙諸侯師,以《經》爲次。伐鄭不止八國,緣《經》立説。 甲戌,師于氾,令于諸侯曰:「修器備,盛餱糧,歸老幼,居疾于虎牢,肆眚圍鄭。」鄭人恐,乃行成。 據此見帥諸侯侵伐事。
十有二月,己亥,同盟于戲。 鄭地。此悼初伐,據《傳》在十二月,二當爲一。
十一月,己亥,同盟于戲,鄭服也。
楚子伐鄭。 伐鄭而鄭服,陳、蔡、許皆從。鄭前同盟服晉,今又服楚。
楚子伐鄭,子駟將及楚平,子孔、子蟜曰:「與大國盟,口血未乾而背之,可乎?」子駟、子展曰:「吾盟固云惟彊 注 是從,今楚師至,晉不我救,則楚彊 注 矣。盟誓之言,豈敢背之!且要盟無質,神弗臨也,所臨惟信。信者,言之瑞也,善之主也,是故臨之。明神不蠲要盟,背之可也。」乃及楚平。 據《傳》,十二月晉有伐楚事,不書,略之。 公子罷戎入盟,同盟于中分。楚莊夫人卒,王未能定鄭而歸。晉侯歸,謀所以息民。魏絳請施舍、輸積聚以貸。自公以下,苟有積者,盡出之。國無滯積,亦無困人;公無禁利,亦無貪民;祈以幣更,賓以特牲;器用不作,車服從給。行之期年,國乃有節,三駕而楚不能與争。
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吴于柤。
會于柤, 據會又會。魯六卒正皆叙,詳也。陳、蔡、鄭、許不叙,從楚。吴在柤召諸侯同伐楚,諸侯因往會之,故滅偪陽。 會吴子壽夢也。 吴子不稱子、舉國者,狄之也。會者,外爲主。吴在柤,諸侯往會,故再言會。 三月,癸丑, 《傳》詳日月,《經》無,略之。 齊高厚相太子光以先會諸侯于鍾離。
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 偪陽,徐州國。日者,中國也。言遂者,本爲會吴,生意滅國,惡之。
夏,四月,戊午,會于柤。 吴歸,再會諸侯。初爲會吴,此爲伐偪陽。 晉荀偃、士匄請伐偪陽而封宋向戌。 見非諸侯親滅,又非受君之命,私自滅人以市惠,大惡也。 丙寅,圍之。五月,庚寅,荀偃、士匄帥卒攻偪陽,親受矢石。甲午,滅之。 此大夫滅例,當别出大夫。 書曰 「遂滅偪陽」, 書「遂」,繼事之辭,爲諸侯自滅也。 言自會也。 諸侯在柤不能自主,致大夫滅國以市惠。言「遂」以收征伐之權,于諸侯亦譏之也。
公至自會。
楚公子貞、鄭公孫輒帥師伐宋。 《傳》有圍宋、衛侯救宋事,不書,略之。
六月,楚子囊、鄭子耳伐宋, 獨叙鄭,見不服晉。 師于訾毋。庚午,圍宋,門于桐門。 不書圍,爲宋諱。 衛侯救宋,師于襄牛。 鄭皇耳帥師侵衛,衛人追之。孫蒯獲皇耳于犬丘。不書,略之。
晉師伐秦。
晉荀罃伐秦。 報其侵也。
秋,莒人伐我東鄙。
莒人間諸侯之有事也, 與楚争鄭。 故伐我東鄙。 服云:從晉不能 注 服鄭,旋復爲楚、鄭所伐,故恥而諱之。 秋,七月,楚子囊、鄭子耳伐我西鄙。還,圍蕭,八月,丙寅,克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齊世子光、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此三駕之一。○周之宗盟,尊同者,同姓序前,異姓居後,故齊、晉尊同,晉常在齊先;曹、莒、邾等同,曹同姓在莒、邾先;滕、薛、杞等同,滕同姓在薛、杞先。異姓二例,光叙邾下,六卒正有大小。
諸侯伐鄭, 中國皆在。 齊崔杼使太子光 崔杼,光傅。 先至于師,故長于滕。 光前五叙皆在小邾下,惟此叙滕上,以其先至。○《經》以齊世子叙别小國等差。初見在小邾下,從大夫列;繼在滕上,明卒正三大三小,以滕爲斷;下叙曹下,明曹尊于莒、邾。蓋世子誓于天子則下其君一等,與伯、子、男同列,今于伯、子中又分等級。至于先叙小邾後,則未誓之禮。 己酉,師于牛首。 不進,以觀鄭。
冬,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子輒。
于是子駟當國, 騑當國執政,魯季孫以司徒爲正卿,然則駟蓋以大司徒執政。 子國爲司馬, 公子發。 子耳爲司空, 公孫輒。 子孔爲司徒。 當爲司寇。 冬,十月,戊辰,尉止、司臣 注 、侯晉、堵女父、子師僕帥賊以入,晨攻執政于西宫之朝。 西宫,公宫也。 殺子駟、子國、子耳, 三卿同殺,國無人焉。 劫鄭伯以如北宫。 宫有四方名。 子孔知之, 《世家》以爲子孔使殺之。 故不死。書曰「盜」, 次國同時殺三卿,則殺爲微者可知,故言盜。 言無大夫焉。 《公羊》:大夫相殺賊者,窮諸盜。
戍鄭虎牢。
諸侯之師城虎牢而戍之。 城而戍之,已非鄭有。 書曰 加損例。 「戍鄭虎牢」, 繫鄭。 非鄭地也, 諸侯城,亦非鄭有。彭城曰非宋地是。 言將歸焉。 伯主北方,得命諸侯戍鄭,不分疆域。 鄭及晉平。 據戍陳不繫邑。虎牢,鄭險要,前城以禦楚者,因伐鄭戍之以待楚。戍陳,兵在陳;戍鄭,兵在虎牢,得虎牢以明前城之功。
楚公子貞帥師救鄭。 言救鄭,美惡不嫌同辭。
楚子囊救鄭。
公至自伐鄭。
丁未,諸侯之師還,侵鄭北鄙而歸。楚人亦還。
王叔奔晉。不書,不告也。 史據赴而書, 《經》則筆削由孔子,文有損益。王叔奔晉事,史因告書,《傳》故以不赴爲説。 單靖公爲卿士, 單稱子,所謂卿士,謂卿也。 以相王室。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 《魯語》:季武子爲三軍。襄、昭皆如楚。○《傳》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 《王制》次國二軍,魯方伯,得七錫、專殺,尊于百里國遠矣。 《傳》以晉爲三軍,則魯只二軍,與二《傳》同以三軍譏者,就三等錫之國託三等國命之。不然,見《經》皆百里國,一律視之,而諸侯三等之制不明,故借三等錫國以見三等命制。
季武子將作三軍, 《膏肓》云:季武子將作三軍,何休以爲左氏説云尊公室,休以爲與舍中軍義同,於義左氏爲短。箴云:《左氏傳》「作三軍」,三分公室,各有其一。謂三家始專兵革,卑公室。據左氏説尊公室,失左氏意遠矣。 告叔孫穆子曰:「請爲三軍,各征其軍。」穆叔曰:「政將及子,子必不能。」 季氏爲冢卿,不能與二家平分,故後有舍中軍、四分公室事。 武子固請之。正月,作三軍, 《傳》曰:「晉侯舍新軍,禮也。」《穀梁》:「天子六軍,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 以公家所入三分而各主其一。 三子各毁其乘。 不用舊制。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 非時强卜,譏也。三月三卜,不從則已。至四月猶卜,非。凡四五卜、九月郊皆張 注 。
鄭公孫舍之帥師侵宋。 前從伐楚,此伐宋,所以致晉師。
夏,子展侵宋。 子展之謀。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服云:光數從諸侯征伐會盟,叙曹下莒上,誓于天子,以所叙遞進見卒正尊卑。陳、蔡、許不叙,從楚。○此三駕之二。
四月,諸侯伐鄭。己亥,齊太子光、宋向戌先至于鄭,門于東門。其莫,晉荀罃至于西郊,東侵舊許, 許爲鄭所取,故名舊許。 衛孫林父侵其北鄙。六月,諸侯會于北林,師于向。右還,次于瑣,圍鄭。觀兵于南門,西濟于濟隧。 録此見伐國之例。
秋,七月,己未,同盟于亳城北。 同者,并外陳、蔡。
鄭人懼,乃行成。秋,七月,同盟于亳。載書曰:「凡我同盟,或間兹命,司慎、司盟、 天神。 名山、名川、 地 礻。群神、群祀、先王、先公、 人略。 七姓十二國之祖,明神殛之。 盟神之事,必在靈魂學發達、天人交通乃能實行。中國無其德用其事,资格實有不及。或以爲蠻野神權,誤之甚。 俾失其民,隊命亡氏,踣其國家。」 日下月者,不同月。《傳》七姓十二國之祖就見《經》十二國 言,此緣《經》立説,當時實不止此。
公至自伐鄭。
楚子、鄭伯伐宋。 鄭從楚不嫌者,以鄭將從晉也。
楚子囊乞旅于秦。 師旅一也。《經》乞皆言師。 秦右大夫詹 《經》秦術不氏,《傳》亦不氏。 帥師從楚子, 秦、楚師不言秦,略之。 將以伐鄭。 不言楚、秦伐鄭,未成也。 鄭伯逆之。丙子,伐宋。 《傳》言秦不東征,此伐宋,從楚言之。蜀役,《傳》言伐無秦,與此異。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會于蕭魚。 蕭魚,鄭地。鄭與會,不言盟信辭。《春秋》惡盟。○服曰:九合,謂一會戚,二城棣、救陳,三鄬 注 ,四邢丘,五戲,六柤,七戍虎牢,八于亳,九蕭魚。此三駕之事。
九月,諸侯悉師以復伐鄭。諸侯之師觀兵于鄭東門,鄭人使王子伯駢行成。甲戌,晉趙武入盟鄭伯。 至鄭與鄭伯盟。 冬,十月,丁亥,鄭子展出盟晉侯。 在師中盟。不書,喜得鄭服,不待于盟。 十二月,戊寅,會于蕭魚。 《傳》有日月,《經》削之,會不用日月。 庚辰,赦鄭囚,皆禮而歸之。 《傳》言晉悼賢,所以勝楚。
公至自會。 《穀梁》:伐而後會,不以伐鄭致,得鄭之辭。○晉侯自此不出,下皆大夫會。
楚人執鄭行人良霄。
書曰「行人」, 言使人也。 鄭從晉,楚怒執其行人,所謂公罪。
冬,秦人伐晉。
秦庶長鮑、庶長武帥師伐晉 秦大夫如小國言「人」,略之。 以救鄭。己丑,秦、晉戰于櫟。晉師敗績,易秦故也。 晉、秦之戰多不盡數,略之。
十有二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我東鄙,圍台。
莒人伐我東鄙,圍台。 小國不言圍,此從我録之。伐我二十見,通不月;此月者,莒,魯屬,四年中三來伐我 注 ,深入圍台,失尊傷重故。
季孫宿帥師救台,遂入鄆。 受命救台如私行者,惡專兵。鄆,内邑,莒伐我所取也。
季武子救台,遂入鄆,取其鐘以爲公盤。
夏, 晉侯使士魴來聘。 晉如天子三公,稱使見聘,則天子亦可下聘矣。齊、晉大夫尊比于天子之卿。○晉如公, 則大夫如天子卿,爲百乘之家。
晉士魴來聘, 天子大夫不名,晉大夫名者,蓋受命之伯,以事受之也。不名者氏采,名者以氏氏。氏采者見不一姓,以氏氏者,譏世卿。不名則不見世。 且拜師。 前年伐鄭師。
秋,九月,吴子乘卒。 吴、楚君不書葬。《穀梁》:「夷狄不葬。」《公羊》:「辟其號也。」本《傳》無説,當據二《傳》補之,不能謂我無往故不書葬。
吴子壽夢卒。
冬,楚公子貞帥師侵宋。 《傳》有秦師,不言,略之。楚方伯也,伯、子、男之從者多,不言,亦略之。失鄭又争宋,陳、蔡、許從者不言,不以中國從夷狄伐中國。
楚子囊、秦庶長無地 無地,《經》例不氏。 伐宋, 秦不東征,伐宋,從楚也。 師于揚梁,以報晉之取鄭也 注 。 以此起下伐秦。
公如晉。
公如晉,朝,且拜士魴之辱, 公報卿聘, 禮也。 「如」兼二事。
十有三年,春,公至自晉。 中國不存公。公正月不在國,如在楚,則書公在楚。
孟獻子書勞于廟, 公在楚, 《傳》釋不朝正于廟,此因正月不在,故于至書勞于廟。 禮也。 因書至乃言勞廟之事,不爲勞廟乃書之。《經》例如此,《傳》采聞見,故無不書勞告廟不言至之文。
夏,取邿。 《傳》以爲國,與《穀》同。近魯小國, 《經》以備連帥數。《公》作「詩」,以爲邾邑,謂屬于邾者。
邿亂,分爲三。 自分。 師救邿,遂取之。 因救取之,如鄭伯伐取戴。 凡書「取」,言易也。 《傳》例:凡克國,不用師徒曰取。○此專説滅國例。滅不言滅,言取,是易辭;至于取邑,無論難易皆曰取。 用大師焉曰滅; 用大師與易對文,言其難。 弗地曰入。 取、滅、入皆滅辭,就中分三例,易者言取,難者言滅,滅而不有曰入。内諱滅,謂之取,又内外例之變文。
秋,九月,庚辰,楚子審卒。
楚共王卒。 楚本方伯,不稱侯者,夷狄雖大曰子。楚卒皆日,大夷。
冬,城防。
城防, 防,臧氏邑,冬城,得時。 書 常事不書,書非時者已見。 事,時也。 因請緩乃書,明使民以時義。 于是將早城, 本欲早城,不待農畢,故魯城有不在冬時者,皆譏其早。 臧武仲請俟畢農事, 禮也。 因此乃書,否則不書。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匄、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吴于向。 一卿一大夫,見賓介。齊、宋、衛稱人,惰也。
吴告敗于晉。 同盟國吉凶禍福必告。 會于向, 向,魯邑。 爲吴謀楚故也。 外之者,吴本夷也。用夏變夷,故進之。 范宣子數吴之不德也,以退吴人。 退,《集解》以爲不伐楚。是時吴强,故再會吴。 執莒公子務婁,以其通楚使也。 務婁不書,莒無大夫也。會不月,謹會夷狄,故月。
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夏,四月,叔孫豹會晉荀偃、齊人、宋人、衛北宫括、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 齊、宋稱人,貶。○晉、秦兵争止此。
諸侯之大夫從晉侯伐秦,以報櫟之役也。齊崔杼、宋華閱、仲江會伐秦。不書, 二卿稱人,無名氏。 惰也。 魯叔孫豹、衛北宫括、鄭公孫蠆因從其事,故書。齊光先至,《經》退,書之後至,足見其惰。 向之會亦如之。 向會亦以後至不書。 衛北宫不書于向,書于伐秦, 向,衛亦書人,同齊、宋。 攝也。 向會括不親,使人攝之,故從惰,亦不書。至于伐秦,則因鄭蟜言而勸諸侯大夫,大夫專指齊、宋二國。
己未,衛侯出奔齊。
四月,己未,子展奔齊。公如鄄,使子行于孫子, 孫子又殺之。公出奔齊。 諸侯出奔以自奔爲文者,諱言逐,不使臣加乎君。弑以臣加君,奔不加者,尊君之道,不如弑爲大惡。 衛人立公孫剽,孫林父、甯殖相之,以聽命于諸侯。
莒人侵我東鄙。
秋,楚公子貞帥師伐吴。 録吴、楚本末。
楚子爲庸浦之役 在前年。 故,子囊師于棠以伐吴,吴不出而還。子囊殿,以吴爲不能而弗儆。吴人自皋舟之隘要而擊之,楚人不能相救,吴人敗之,獲公子宜穀。 《春秋》惟中國記大夫獲,外四州惟記蔡,餘皆不書。
王使劉定公賜齊侯命, 命方伯七錫,禮,七命作牧。此如書錫文公命,生而錫之。定公劉夏,卿也,非賤,杜誤。 曰:「昔伯舅太公 伯舅,二伯。 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師保萬民,世胙太師,以表東海。王室之不壞,繄伯舅 齊桓。 是賴。今余命女環,兹率舅氏之典, 稱名稱舅氏,不稱伯舅,貶也。楚爲伯,陳、齊爲方伯。 纂乃祖考,無忝乃舊。敬之哉!無廢朕命!」 以下公如楚,齊失伯。
冬,季孫宿會晉士匄、宋華閱、衛孫林父、鄭公孫蠆、曹人、邾人于戚。 會戚以定衛,不詳卒正,略之。
會于戚,謀定衛也。范宣子假羽毛于齊而弗歸,齊人始貳。 以一羽毛失大國,范氏罪大。言此,見下齊伐我之故。
十有五年,春,宋公使向戌來聘。
二月,己亥,及向戌盟于劉。 内聘盟不地,「劉」字因下文誤衍,後師誤補「于」字。
宋向戌來聘, 言來聘,在國聘盟不地,聘于晉盟地,此内外異例。 且尋盟。 一説公如晉,及晉侯盟于長樗,朝後盟地長樗。此聘後盟地劉,蓋聘後盟于劉。
劉夏逆王后于齊。 《集解》:天子無外,所命則成,故不言逆女。杜本二《傳》立説。○天子卿在盟稱子,今稱夏,與卷同。卷以卒名,夏以王后臨之故名。夏非士,與石尚異,夏即劉卷之父。
官師 劉夏官也。 從單靖公 單爲介,不書介,故不見。 逆王后于齊。 《穀梁》:「過我,故志之。」○祭公不名言來者,從内志之。此不由内志,故名。 卿 當爲公,字誤。 不行,非禮也。 《傳》以祭公逆王后爲禮,是天子但迎于郊,禮得使公逆之。諸侯以卿不行爲非禮,天子以公爲尊,諸侯以卿爲尊。
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因上晉假毛不還,齊貳于晉,故來伐圍。
齊侯圍成,貳于晉故也。 齊欲自立,故伐我以示威。
公救成,至遇。
季孫宿、叔孫豹帥師城成郛。
于是乎城成郛。 既言公救,何以復出二卿?專也。齊師已退,又言帥師,以師爲役。
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
邾人伐我南鄙。 此内與邾兵事。
秋,邾人伐我南鄙。使告于晉, 不書,略之。 晉將爲會以討邾、莒。晉侯有疾,乃止。冬,晉悼公卒,遂不克會。
冬,十有一月,癸亥,晉侯周卒。
鄭公孫夏如晉奔喪,子蟜送葬。 小國于大國當卿弔、君會葬,有事則大夫弔、卿會葬,隆殺皆可。○此爲國際法。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葬晉悼公。
葬晉悼公。 大國日葬,正也,月者,禮不如齊。二月葬,譏不及禮。
三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溴梁 注 。
戊寅,大夫盟。 賈、服謂不曰諸侯之大夫,惡其專而失權也。《穀梁》:溴梁之會,諸侯失政。諸侯會而大夫盟,政在大夫。諸侯在而不曰諸侯之大夫,大夫不臣也。
會于溴梁,命歸侵田, 諸侯侵取之田,各歸其主。《孟子》:「如有王者興。則魯在所損益。」 晉侯與諸侯宴于温, 諸侯在温,故大夫盟。 使諸大夫舞,曰:「歌詩必類。」齊高厚之詩不類, 齊將貳于晉故。 荀偃怒,且曰:「諸侯有異志矣。」使諸大夫盟高厚, 此荀偃命,非晉侯意。 高厚逃歸。 會無齊。 於是叔孫豹、晉荀偃、宋向戌、衛甯殖、鄭公孫蠆、小邾之大夫盟,曰: 盟辭不止一句。 「同討不庭。」 以討命諸侯,故以下同圍齊,爲尋此盟。
晉人執莒子、邾子以歸。
以我故,執邾宣公、莒犁比公, 二國數侵伐我。 且曰:「通齊、楚之使。」 楚與晉爲仇,齊新貳于晉,齊、楚之使往來經二國地,故以爲罪。
齊侯伐我北鄙。 齊不從晉,起下圍齊。
夏,公至自會。 公未歸而國見伐,致者危之。
五月,甲子,地震。 子屬北。
叔老會鄭伯、晉荀偃、衛甯殖、宋人伐許。 宋稱人序末,微者。伐許從楚,後十年不見。
許男請遷于晉, 欲叛楚 注 。 諸侯遂遷許。許大夫不可。 如蔡大夫不欲遷吴,蓋安于楚。 晉人歸諸侯。鄭子蟜聞將伐許,遂相鄭伯以從諸侯之師。 鄭、許仇深,故鄭伯親到。 穆叔從公。齊子 叔老字。 帥師會晉荀偃。書曰「會鄭伯」, 不言公,加損例。 爲夷 伯爲天子大夫之稱,與諸侯卿平等,故曰夷。 故也。 内大夫無論尊卑得會外諸侯,通例也,外大夫則否。邢丘尊晉侯,故不名;此稱鄭伯,故大夫名。即卿可會伯、子、男之説。 夏,六月,次于棫林。庚寅,伐許,次于函氏。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郕。
齊侯圍郕。
冬,叔孫豹如晉。 有賦詩請師事。
穆叔如晉聘, 合三年聘,常禮。 且言齊故。 起下圍齊。
十有七年,春,王二月,庚午,邾子牼卒。 此卒于國,不書歸,略之。邾至此以日見,故下皆日,昭元、定三皆日,合此三見。以上不葬,後乃葬。
宋人伐陳。
春,宋莊朝伐陳, 撓楚也。 獲司徒卬, 陳卿獲不書,略之。 卑宋也。 不設備而敗。
夏,衛石買帥師伐曹。 曹從晉,衛以私怨伐之。
衛石買、孫蒯伐曹,取重丘。 不言孫蒯,舉重。 曹人愬于晉。 爲下執買見。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桃。 伐不言圍。圍,取也。
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圍防。 二《傳》「高」上有「齊」字,爲别一條,此連上爲一條。
高厚圍臧紇于防。 臧氏邑,與城防相起。 齊人獲臧堅。 不書,非卿。
九月,大雩。
宋華臣出奔陳。 此奔陳,上伐陳。宋、陳有怨。○《傳》十一月出奔,書在秋者,先書之例。
十一月,甲午, 大夫奔不日,故《經》不書。 國人逐瘈狗。瘈狗入于華臣氏,國人從之。 《五行志》以爲犬禍。 華臣懼,遂奔陳。 因瘈狗而奔,非討罪矣。宋公早欲逐之,因左師言而止,此申其君命,故先書之。
冬,邾人伐我南鄙。 襄世三伐。
爲齊故也。 前因伐我見執。邾子方死,今又伐我,齊爲之主故。
十有八年,春,白狄來。 杜用《公羊》説。狄言白,詳也。善事言白,惡事狄之而已。○白狄遠在晉、秦間,曾從晉伐秦,齊、邾伐我,我請于晉,晉使之先來助我戰守。
白狄始來。 來不言其君臣,略之。
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
晉人執衛行人石買于長子, 不地者,執不言地,惟行父一言苕丘。 執孫蒯于純留。 不書,非卿。 爲曹故也。 稱行人者,孫蒯主也,石買爲累。
秋,齊師伐我北鄙。 許氏曰:「四年中六伐鄙而四圍邑,又莒、邾助虐,以致幾亡其國。」
冬,十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圍齊。
會于魯濟, 魯濟見《經》,濟在魯境者。 尋溴梁之言,同伐齊。 溴梁盟曰「同討不庭」,故言同伐。○二伯不和協以抗夷狄,私自争戰,《春秋》謹而月之。莒、邾疾我矣,伐齊莫敢不至者,畏晉也。
曹伯負芻卒于師。 諸侯踰境卒地國,當言卒于齊,言師者,明師主之。曹爲魯屬,魯爲喪主,故《穀梁》曰「閔之」。許穆公卒,不言卒于師,安之如内。
楚公子午帥師伐鄭。
楚師伐鄭。 子孔召之。《傳》責莒、邾通齊、楚之使,故晉伐齊,而楚伐鄭以救之。
十有九年,春,王正月,諸侯盟于祝柯。
諸侯還自沂上,盟于督揚, 即祝柯。 曰:「大毋侵小。」 盟辭不止一句。「大毋侵小」謂齊伐我。不日,惡盟。
晉人執邾子。
執邾悼公,以其伐我故。 稱人以執,有惡之辭,因上伐再執。
公至自伐齊。 不以圍齊致者,齊强,數侵我,藉大國以救,但言伐而已。
取邾田,自漷水。
遂次于泗上,疆我田。 晉主之。 取邾田,自漷水, 下言取漷西田,則此取漷東田,以漷水爲界耳。 歸之于我。 所謂歸侵田也。邑不言取,田可言者,託之閒田。以邑不可出入,田則可也。
季孫宿如晉。
季武子如晉拜師。 謝伐齊。
葬曹成公。
夏,衛孫林父帥師伐齊。 《年表》有晉。據《傳》,衛逐君,而晉助之以討其奔國,非伯討,故不出晉以爲諱。
晉樂魴帥師從衛孫文子伐齊。 此樂魴師,何爲以孫林父主之?衛侯衎在齊,爲衛事故。
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
夏,五月,壬辰,晦, 《傳》例以事在晦言晦,此不言者,非常辭。《春秋》晦、朔二見以示例,以外晦、朔通不言。 齊靈公卒,莊公即位。
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
晉士匄侵齊,至穀,聞喪而還,禮也。 《公羊》:「還爲善辭。」《傳》:「師還,君子是以善魯莊公。」歸父還自晉,《傳》以爲善之,《穀梁》以爲事未畢,此《傳》以還爲禮。同以虚字爲例, 二《傳》詳多,本《傳》甚略,故先師多補之。
八月,丙辰,仲孫蔑卒。 蔑,孟獻子也。百乘之家者,方伯卿,食閒田百里。
齊殺其大夫高厚。 《齊世家》:「崔杼殺高厚,晉聞齊亂,伐齊,至高唐。」《傳》無其事,《經》亦不書,略之。
齊崔杼殺高厚于灑藍, 以大夫殺大夫,非公命,故不從稱人例。 而兼其室。書曰「齊殺其大夫」, 稱國以殺,不從兩下相殺辭。 從君于昏也。 莊公失君道。高厚,賢大夫,《傳》以從君于昏言者,杼探莊公意,以傅牙討之,牙已殺,杼欲專齊。
鄭殺其大夫公子嘉。
子展、子西帥國人伐之, 按,此非君命,乃兩下仇殺,惡其專而伐之。 殺子孔而分其室。書曰 加損例。 「鄭殺其大夫」, 本非君殺,故從稱人例。 專也, 葵丘盟曰「無專殺大夫」,凡言殺大夫,譏專。
冬,葬齊靈公。 方伯葬例月。齊從二伯貶,宜月;時者,特貶,略之以見意。
城西郛。 據城中城,知西郛城西郭。
懼齊也。 不修政而城郛以備敵,所謂凡城之志皆譏。
叔孫豹會晉士匄于柯。 盟柯,爲晉、齊平。
齊及晉平,盟于大隧,故穆叔會范宣子于柯。 以會柯間于二城之中,見城之可以已也。
城武城。
穆叔歸,曰:「齊猶未也,不可以不懼。」乃城武城。 同時二城,不累數者,先後不一月。西郛内,武城外;一在先,一因穆叔歸乃城。
二十年,春,王正月,辛亥,仲孫速會莒人盟于向。
及莒平。 齊已平晉,故及莒平。 孟莊子會莒人,盟于向, 向,内邑。莒人,大夫也。 督揚之盟故也。 祝柯盟「大無侵小」,亦所以譏内。
夏,六月,庚申,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盟于澶淵。 澶淵,宋地。陳、蔡、許不至,從楚也。
盟于澶淵, 此皆中國,不言同盟者,因齊來服,以上之同圍見之。 齊成故也。 莊公立,與晉盟,東方諸侯于以少安。
秋,公至自會。
仲孫速帥師伐邾。 君同盟而大夫伐,報十七年伐,惡之也。以下與我和矣。○六卒正惟莒、邾數言侵伐,夷狄也。
邾人驟至, 不一次。 以諸侯之事弗能報也。 齊來侵伐我,故不能報之。 秋,孟莊子伐邾以報之。 祝柯會,晉執邾子,又取田,報亦足矣,今又伐,譏之。且方盟又伐,亦譏之。
蔡殺其大夫公子燮。 記燮之殺,以見中外盛衰之故。燮有從中國心,而不能自克。○蔡者中國,以夷狄待之者,以其從楚,後遷州來。南國方伯皆不氏,大夫言使,蔡不言使,不早見大夫,不嫌也。吴、楚、秦三國不言使,則不見其爲方伯。蔡言使,則大夫必氏。不見爲外方伯,不見以起之也。
蔡公子燮欲以蔡之晉, 《傳》「從先君利蔡」,此善事,舍夷狄從中國。不得爲非。 蔡人殺之。 蔡人者,從楚之奸黨。爲蔡間諜,恐失權,故殺燮。 書曰「蔡殺其大夫公子燮」,言不與民同欲也。 此稱國以殺之通例,不但爲本事發。稱國是私意,故云「不與民同欲」。民,衆辭,弑君亦以不道于民而稱人。杜不明此例,乃以爲罪燮。
蔡公子履出奔楚。 蔡有十二年不見《經》。奔楚者,陳、蔡之君欲從晉,其臣不欲而奔楚。
公子履,其母弟也。 兄弟罪不相因,兄疑弟,爲朋黨之言。 故出奔楚。 能奔楚,其不同謀可知。蔡人亦惡其偪,誣以同謀,故討之。
陳侯之弟黄出奔楚。 舉親,貴之也,稱名爲通例,大夫無不名者。《傳》意明責二慶,不罪黄,賈、杜説誤。
陳慶虎、慶寅畏公子黄之偪, 恐奪己政。 愬諸楚曰:「與蔡司馬同謀。」 司馬,燮也。言黄與燮同謀,將以陳從晉。陳、蔡久同事楚,故以爲言。 楚人以爲討。 楚信其愬,討黄之罪。 公子黄出奔楚。 爲楚討而復奔楚,欲自明也,故下自楚歸于陳。 初,蔡文侯欲事晉,曰:「先君與于踐土之盟,晉不可棄,且兄弟 于外。 也。」畏楚,不能行而卒。 見宣十七年。 楚人使蔡無常, 《集解》:「徵發無度。」 公子燮欲求從先君 順文侯志。 以利蔡, 可紓民困。 不能而死。書曰「蔡殺其大夫公子燮」,言不與民同欲也; 衛人立晉。《傳》以稱人爲衆辭。燮欲從晉,承先志、順民情,乃爲楚奸黨所害,是蔡侯信讒,非燮罪,故稱國不稱人。 「陳侯之弟黄出奔楚」,言非其罪也。 稱弟,罪陳侯及二慶。 公子黄將出奔,呼于國曰:「慶氏無道,求專陳國,暴蔑其君,而去其親。 故書以盡其親。 五年不滅,是無天也。」 爲下殺二慶傳。
叔老如齊。 襄不事齊,内臣如齊一見。
齊子初聘于齊,禮也。 既通使聘,則二國和平,書此以見例。繼好息民,故曰禮。
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季孫宿如宋。 内臣四如宋:成五、襄二、昭二十五,與此而四。
報向戌之聘也。 在十五年。
二十有一年。 《公羊》于《經》文書「十有一月,孔子生」。《穀梁》無「十有一月」四字。
春,王正月,公如晉。 如晉不月,爲下受叛人月之。公不在,而大夫專受叛人,如爲危,故月之。
拜師及取邾田也。 謝十八年事。
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 二《傳》:來奔者不言叛,賈氏以不言叛爲不能專,杜用二《傳》説駁之。
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庶其非卿也, 邾大夫在盟會稱人。庶其,卿也,非卿謂不如方伯之卿。杜以爲邾大夫,非。《春秋》必方伯卿乃見《經》、書名氏。 以地來,雖賤必書, 賈云:「《春秋》三命以上乃書。」潁云:「再命稱人。」諸儒以邾、莒無命卿。○五十里國一卿命于天子,卒正皆百里大國,何以無大夫?託禮也。《春秋》以五十里之制託之卒正。 重地也。 邾快來奔,不以地亦書,蓋卒正大夫盟會例不書,從内録則得書之。此云重地,謂以地書之,非以地不書。
夏,公至自晉。 晉,《穀梁》作「會」,當是字誤。
秋,晉欒盈出奔楚。 《年表》:「樂逞奔齊。」《索隱》:「逞音盈,晉大夫。」
欒盈出奔楚。 此討欒書弑君罪,爲追討也。○奔楚者,晉、楚敵也。《傳》欒盈于二十二年秋乃自楚奔齊,史以奔齊言者,就其終言之。
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重言日食,明司曆過也。《傳》曰:「再失閏矣。」明九月日食 注 當爲十月也。○舊説比月不言日食,此記雲餌之變有如日食。不知此就全球十二土而言,于申爲九月,于酉爲十月,申方見日食,酉方亦見日食。地雖異位,朔則從同。此《尚書》「卿士惟月」之義。
曹伯來朝。 曹四來朝,此其終也,所以明卒正事方伯之禮。
曹武公來朝,始見也。 立三年初來朝。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子于商任。
會于商任,錮欒氏也。 錮之,不使諸侯受其叛人。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 晉有二心而會公,故月以危之。
夏,四月。
秋,七月,辛酉,叔老卒。
欒盈自楚適齊。 外相如不書「入」,亦不言自楚者,爲二伯諱。
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沙隨。 再會皆有齊,乃伐晉助欒氏,所以惡齊侯。
會于沙隨,復錮欒氏也。欒盈猶在齊,晏子曰:「禍將作矣!齊將伐晉, 納欒盈。 不可以不懼。」
公至自會。
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 楚殺大夫多有書日,此無之。
楚觀起有寵于令尹子南, 追舒字。 未益 注 禄而有馬數十乘。王討焉,遂殺子南于朝,轘觀起于四竟。 寵觀起,小過也,不能禁而殺之,可謂失刑。《傳》曰「薳子辭八人而後王安之」,有諷意焉。此當爲稱國以殺例。
二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三月,己巳,杞伯匄 注 卒。
春,杞孝公卒。 杞卒一日二月,與小國不同,明王後也。
夏,邾畀我來奔。 賈云:畀我,庶其黨,同爲竊邑叛君之罪。邾會盟無大夫,從我録之,雖不以地亦書。《春秋》曹、莒、邾有大夫,序在前;滕、薛、杞無大夫,序在後。三有三無,此卒正大小之分。據此,「不以地亦書」是,「三叛以地而書」之言誤。
葬杞孝公。 日卒、時葬,正也。
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 陳挾楚以討之,失君道,且不使夷狄治中國。以累上之辭言者,謂稱國以殺,討非其道,二慶有罪。同姓或言「及」或不言「及」,不言「及」,尊卑同也;言「及」者,由尊及卑,如三郤皆然。
陳侯如楚。 外如不書。 公子黄愬二慶于楚, 前奔楚者,爲申理計。 楚人召之。使慶樂往, 二慶畏罪,使人代往。 殺之。 不書,賤也。 慶氏以陳叛。夏,屈建從陳侯圍陳。 不書,爲中國諱。 遂殺慶虎、慶寅。
陳侯之弟黄自楚歸于陳。
楚人納公子黄。
晉欒盈復入于晉,入于曲沃。 此與屈完盟于師、盟于召陵同。《經》「入于晉」、「入于曲沃」駢書,後録者分爲二。
四月,欒盈帥曲沃之甲,因魏獻子,以晝入絳。 入于晉者,爲君辭,大夫而言入于晉,惡其爲亂,罪與當國同。再言曲沃,著其實,志在入晉而僅入于曲沃。不言自齊者,爲二伯諱。
秋,齊侯伐衛,遂伐晉。
齊侯伐衛, 報衛十九年之伐,且謀納獻公。 自衛將遂伐晉,崔杼諫,弗聽。齊侯取朝歌,封少水,以報平陰之役,乃還。 晉大衛小,以小遂大者,志在伐晉,假伐衛以爲名。以晉爲盟主,而間難伐之,惡齊侯也。
八月,叔孫豹帥師救晉,次于雍榆。 按,救不言次,言次,則失救之道。《傳》以爲禮,對諸侯救先言次後言救之例言之。諸侯自專,大夫承君命,必先言救而後言次,以責其遷延。禮者,謂《經》書先後之禮,不謂次之得禮 注 。劉氏疑爲非禮,不得《傳》意。
叔孫豹帥師救晉,次于雍榆,禮也 注 。
己卯,仲孫速卒。 大夫日卒,正也。
孟孫卒。
冬,十月,乙亥,臧紇出奔邾。 正謂得正,如正與夷卒。君臣以義合,不合則去。《春秋》凡殺、奔同例,殺、奔者日,不正者不日。
季孫怒,命攻臧氏。乙亥,紇斬鹿門之關以出,奔邾。 武仲爲季氏立,不正,可謂阿諛。然季氏信孟氏讒攻之,則非其罪。武仲賢大夫,奔非其罪,故曰。《論語》「求爲後魯」之説,固不恕辭矣。
晉人殺欒盈。
晉人克欒盈于曲沃,盡殺欒氏之族黨。欒魴出奔宋。 魴奔不書,略之。 書曰「晉人殺欒盈」,不言大夫,言自外也。 與鄭良霄同,皆自外至本國爲亂。其出已與本國絶,故不繫大夫,奔楚則如楚人。《公羊》:「曷爲不言殺其大夫?」與《傳》義同。
齊侯襲莒。 《傳》例從《晉語》「趙盾伐宋」之言而出,謂伐有鐘鼓,侵與襲無鐘鼓,襲比侵爲尤輕。襲以計取,如齊侯、鄭伯如紀。紀言如、莒言襲者,紀計未成,莒計已行。言襲,惡齊詐矣。
齊侯還自晉, 齊侯還不爲善辭者,《傳》多便文,不可以《經》例立説。 不入,遂襲莒, 襲者,以詐用師。 門于且于,傷股而退。
二十有四年,春,叔孫豹如晉。 晉平欒氏之亂,因往賀 注 之,且告伐齊也。
穆叔如晉,范宣子逆之。 《傳》有「三不朽」之言,因《經》而記,非爲是言而書。
仲孫羯帥師侵齊。 此在喪而專兵,譏之。
孟孝伯侵齊,晉故也。 穆叔前救,次而不進,此故伐齊以釋晉疑。羯在喪帥師者,周世卿不以喪釋事,見君使之臣服之皆非也。
夏,楚子伐吴。 中國不言伐,吴、楚四言伐,吴、楚大夷也。書此爲入楚之先見,此吴、楚交兵本末。
楚子爲舟師以伐吴,不爲軍政,無功而還。 楚侵虐中國,雖桓、文之伯,不過小抑之耳。吴後起,乃能勝之,幾至滅 注 亡。録吴、楚交兵事,所以爲强暴者戒,而吴亦自亡矣。
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齊崔杼帥 注 師伐莒。 其君襲莒,已與莒平,崔杼因送楚使,見利乘便,又伐人邑,宜其不終。
齊侯聞將有晉師,使陳無宇從薳啟疆如楚辭, 楚請會期,聞晉將伐之,故辭其會。 且乞師。崔杼帥師送之,遂伐莒,侵介根。
大水。 《經》非大水不書,小水時有,下饑即爲水所害。
八月,癸巳 注 ,朔,日有食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夷儀。 衛邑。衛侯,剽也。
會于夷儀,將以伐齊。 不言伐齊,事未行,且避二伯自相伐,夷狄得而間之。 水,不克。 晉新有欒氏難,又知齊、楚交通,畏不敢發,以水爲解。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伐鄭。 此伐鄭,故下鄭入陳也。蔡、陳、許多不叙,一叙以明之。
楚子伐鄭以救齊, 不書救,不與夷狄救中國。 門于東門,次于棘澤。諸侯還救鄭,楚子自棘澤還。
公至自會。
陳鍼宜咎出奔楚。 既討二慶,何以復書宜咎之出奔?以此見黨禍之難除也。
陳人復討慶氏之黨,鍼宜咎出奔楚。 慶氏之黨何以出奔楚?見所討非罪,亦如二慶之惡黄而誣以罪名。
叔孫豹如京師。 襄至此五如晉、出會者十有三,不如京師,惟大夫一如。
齊人城郟。穆叔如周聘,且賀城。王嘉其有禮也,賜之大路。 生不行,葬乃用之。
大饑。 《經》言「大有年」、「大饑」各一,皆非常之事。大有年著天道反常,大饑著人事之不能虞變。大水、饑、穀不成,其災甚也。
二十有五年,春,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以報孝伯之師也。 方言伐,即言弑,明專兵弑之先見。
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弑其君光。 此明齊世卿之禍。
乙亥,公踰牆,又射之,中股,反隊,遂弑之。崔杼立景公而相之。辛巳,公與大夫及莒子盟,太史書曰:「崔杼弑其君。」 本國史不能舉君名,但書弑君,其名皆魯史及《春秋》所加,言弑《傳》有名者誤衍。 崔子殺之。其弟嗣書,而死者二人。其弟又書,乃舍之。南史氏聞太史盡死, 聞四人皆死。 執簡以往。聞既書矣,乃還。 因事以見良史。如使一國盡從賊辭,不以弑書、弑赴,是國無臣子矣。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夷儀。 不言伐,未成也。前譏其畏楚,此罪其貪賂。
晉侯 注 濟自泮,會于夷儀,伐齊, 前會夷儀謀伐未成,今復會之。 以報朝歌之役。齊人以莊公説, 杼弑莊公以説于晉。 使隰鉏請成。慶封如師,男女以班,賂晉侯以宗器、樂器,自六正、五吏、三十帥、三軍之大夫、百官之正長、師旅及處守者皆有賂。晉侯許之。 晉與齊朝歌之役,私怨也;崔杼弑君,公罪也。盟主之所以當討,重于私怨,今乃貪其重賂,以莊爲説,勤諸侯而以貪終之,其罪甚矣。
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 陳從楚,鄭爲晉討之。日者,陳方伯,重之。不言子産,舉重也。
子美入,數俘而出。祝祓社, 祓社,祓除不祥。諸侯祝如天子太祝,爲六大,不爲三公所統,故次三公前。 司徒致民, 司徒掌户口册籍。司徒、司馬、司空爲三公,次六太后,與《曲禮》同。 司馬致節, 司馬掌兵節、兵符。 司空致地, 司空掌土,使自親其舊迹。古者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天子之制。諸侯不論大小皆三卿、九大夫、二十七上士、八十一中士。三公與三卿名同,方百里者十之,方伯與五十里之小國名亦相同。取其畫一,制度易明。至于臨事之變,不拘成格,乃改易名目,或增損人數,均無不可,然大綱固不能易也。 乃還。 服以祝與司徒等皆是陳人,各致其所主于子産,孔疏駁之,是。
秋,八月,己巳,諸侯同盟于重丘。 齊地。
七月,己巳,同盟于重丘, 會本爲伐,不伐而盟。 齊成故也。 以地重丘,知晉侯受賂而盟。《經》重書之,以二伯會同,天下所喜。
公至自會。
衛侯入于夷儀。 晉愍衛侯失國,與之一邑。書「入」者,自外入之辭,非國逆之例。
晉侯使魏舒、宛没逆 注 衛侯,將使衛與之夷儀。 詳《衛世家》。 衛獻公 從晉侯與齊命入,而林父亦入于戚。 入于夷儀。 按,國逆而立之曰入,謂執政者私逆而立之,非衆人所欲立。如尹氏立王子朝,先儒誤爲事實,非《經》例,以爲内納之爲入,非也。 衛獻公自夷儀使與甯喜言, 既入夷儀,因殤公在外 注 ,後又思得國 注 ,欲喜納之。 甯喜許之。
楚屈建帥師滅舒鳩。 舒鳩,鳩之别種,徐州國。楚滅之,與吴争。
舒鳩人卒叛, 自取滅亡。 楚令尹子木伐之。及離城,吴人救之。吴師大敗,遂圍舒鳩,舒鳩潰。八月,楚滅舒鳩。
冬,鄭公孫夏帥師伐陳。 一年再伐陳。
十月,子展相鄭伯如晉,拜陳之功。子西復伐陳,陳及鄭平。 此藉伐以求平。
十有二月,吴子遏伐楚,門于巢,卒。 取卒之月加于門上,見以巢卒。
吴子諸樊伐楚,以報舟師之役。門于巢,巢牛臣射之,卒。 伐楚,迫巢門,射傷以薨。不日卒 注 者,其後乃卒。
二十有六年,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弑其君剽。
伯國死,孫氏夜哭,國人 注 召甯子。甯子復攻孫氏,克之。辛卯,殺 《傳》殺 注 當言弑。曰殺者,以子叔非剽。 子叔 時殤公在留父,黑背 注 與太子角居國,故克孫氏後全殺之。《傳》不及殺君者,實未弑。成十年《傳》稱黑背爲子叔,襄《傳》又再稱剽爲子叔,故杜以爲剽。今據《世家》以爲黑背,蓋父子同稱子叔,與魯叔肸、公孫嬰齊同字子叔相同。 及太子角。 不及君,而殺君之父與子。 書曰「甯喜弑其君剽 注 」, 《傳》不言殺君,而《年表》、《世家》皆云晉殺。 言罪之在甯氏也。 晉意止納獻公于夷儀,喜因貪其私利,許納獻公,因以殺殤。是殤之死由于喜,故重罪以科之。
衛孫林父入于戚以叛。 甯喜弑君,林父曷爲入戚以叛?喜納衛衎也。
孫林父以戚如晉。 此奔晉而曰「入于戚以叛者」,事晉也,故曰入。 書曰「入于戚以叛」, 據實當言林父出奔晉。 罪孫氏也。 戚,衛邑。受于天子,乃據以獻于外國,其罪當誅。故直目其叛,與欒盈、士鞅同科。
甲午,衛侯衎復歸于衛。
甲午, 《穀梁》:「日歸,見知弑也。」據踰四日,衎使剽弑而後入。日歸,見衎主之。不言者,不以衎君剽,衎正而剽不正。 衛侯入。書曰「復歸」, 復歸者,安順辭,與入相反。 國納之也。 國納謂喜納之,時權在喜,殺子叔、太子,納獻公。是爲易辭,與祭仲納突書「歸」同。
夏,晉侯使荀吴來聘。 謀伐衛。
晉人爲孫氏故,召諸侯,將以討衛也。 獻爲孫氏請于晉而後得入,既入,專用喜而攻孫氏。孫爲晉所納,獻公與喜伐之,故晉以爲討。 夏,中行穆子來聘,召公也。 召公會于澶淵。
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淵。 《傳》有討衛取田以與孫氏事,不言,略之。
六月,公會晉趙武、宋向戌、鄭良霄、曹人于澶淵, 晉、宋皆卿,宋叙鄭上者,常叙之次。 以討衛, 討攻伐孫氏之罪。 疆戚田。 疆者,還衛所侵東鄙。 取衛西鄙懿氏六十以與孫氏。 戚在衛西,故衛侵東鄙。晉歸侵地,外復割衛西鄙邑以益封戚東鄙。○不書,爲二伯諱。 趙武不書,尊公也。 公會大國大夫爲相嫌,故貶趙武以尊公。爲有晉侯在,外卿不可會侯,故通稱人。《傳》以爲尊晉侯,此外例也。爲公在,卿不可會侯,故亦不書而云尊公。 向戌不書,後也。 宋亦大國,不以爲尊公者,宋爲王後,不統方伯。 鄭先宋, 宋當在鄭先。 不失所也。 先儒以爲,諸侯有過貶之稱人。良霄先至,叙晉下;宋後至,故不易叙。
秋,宋公殺其世子痤。
公囚太子,太子曰:「惟佐也能免我。」召而使請,曰:「日中不來,吾知死矣。」過期,乃縊而死。 以讒殺世子,惡宋公,
晉人執衛甯喜。 不稱行人,罪喜也,詳上傳。
八月,壬午,許男甯卒于楚。 諸侯卒于外不日,日者,許卒皆日以見例。
許靈公如楚,請伐鄭,曰:「師不興,孤不歸矣。」八月,卒于楚。 許,外卒正,不卒,一卒以明其餘之不卒。《春秋》爵三等小國稱伯、子、男,許從下等外卒正,一許稱男,明内外等許者皆男。以許見例,故卒皆日,葬皆時。卒必葬者,正許以見其餘之變也。
冬,楚子、蔡侯、陳侯伐鄭。
楚子曰:「不伐鄭,何以求諸侯!」 許男卒于楚,不伐則失諸侯心。 冬,十月,楚子伐鄭。 爲許伐也。許如楚請師,卒于楚,故楚伐鄭。蔡叙陳上者,楚、蔡同爲夷狄也。
葬許靈公。 許卒皆葬,特時以爲外卒正例。
而後葬許靈公。 卒于楚,楚送之歸,還師時,楚子親告其柩而葬之,故以爲葬。
二十有七年,春,齊侯使慶封來聘。 靈、莊相繼,世有兵禍,景公立始通,故書「聘」 注 ,齊與我和。襄世一見齊來聘。
齊慶封來聘。 書慶封以見崔、慶之亂。
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奂、鄭良霄、薛人、曹人于宋。 此晉、楚分伯、同主諸侯之盟。晉主魯、衛、鄭、齊,楚主陳、蔡、秦、吴。秦、吴不見《經》,書蔡、陳即外諸侯,且在衛、鄭之先。
爲會于宋。 地期于宋。 五月,甲辰,晉趙武至于宋。 主先至。 丙午,鄭良霄至。六月,丁未,朔,宋人享趙文子,叔向爲介,司馬置折俎,禮也。仲尼使舉是禮,以爲多文辭。 此指享禮而言。宋享晉、鄭,三國之事。 戊申,叔孫豹、齊慶封、 齊不叙者,不交相見。 陳須無、衛石惡至。 今海外國際有以先後爲次序者。 甲寅,晉荀盈從趙武至。丙辰,邾悼公至。 邾不叙,君也。 壬戌,楚公子黑肱先至,成言于晉。丁卯,宋向戌如陳,從子木成言于楚。戊辰,滕成公至。 滕不叙,君也。 子木謂向戌:請晉、楚之從, 與國。 交相見也。 不分内外。 庚午,向戌復于趙孟。趙孟曰:「晉、楚、齊、秦匹也, 《論語》四飯。 晉之不能于齊 北分晉、齊。 猶楚之不能于秦也。 南分楚、秦。 楚君若能使秦君 南統西。 辱于敝邑,寡君敢不固請于齊?」 以北統東,分伯之故。 壬申,左師復言于子木。子木使驛謁諸王,王曰:「釋齊、秦,他國請相見也。」 定、哀後書齊、楚、吴同此例。 秋,七月,戊寅,左師至。是夜也,趙孟及子晳盟,以齊言。庚辰,子木至自陳,陳孔奂、蔡公孫歸生至。曹、許之大夫皆至。 二《傳》不言到之早遲,本《傳》以早遲到爲例,由此而出先至者序、後至不序。
衛殺其大夫甯喜。
夏,免餘復攻甯氏,殺甯喜及右宰穀,尸諸朝。
衛侯之弟 出奔晉。
子鮮曰:「逐我者出, 孫氏以戚叛,由獻公與甯喜約攻之,故歸過獻公。復入謀發于孫氏,以爲逐者,從其始言之。 納我者死, 聽人言而討之。 賞罰無章,何以沮勸?君失其信,而國無刑,不亦難乎!且 實使之。」遂出奔晉。公使 注 止之,不可;及河,又使止之。止使者而盟于河。託于木門,不鄉衛國而坐。
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 盟在西門外,故地國。
辛巳,將盟于宋西門之外。 故地國。 季武子使謂叔孫以公命曰:「視邾、滕。」 謂魯禮視邾、滕,降一等。 既而齊人請邾, 爲齊欲屬邾,故邾子至。 宋人請滕, 宋欲屬滕,故滕子至。 皆不與盟。 附庸不通于上國,此當時事實,與《經》例不同。 叔孫曰:「邾、滕,人之私也; 屬國不見盟會。 我,列國也,何故視之? 二國未屬,然爲列國;既屬,則地以堪之。 宋、衛,吾匹也。」 魯舊序在宋下衛上。 乃盟。 列國得與盟。 故不書其族, 不言叔孫。 言違命也。 舊説以不書族爲貶違命,以《經》例言之,非也。君命視邾、滕,舊本與盟會、有大夫,此會因齊、宋請爲屬國,乃不與盟。公命視邾、滕,謂未請之先列國之邾、滕。非此會私屬不盟之邾、滕也。《傳》例,小國大夫不氏,豹之事似于違公命之明文,而實同公命之深意。此不言氏,正以信公命,張叔孫順命之美,非貶之也。 晉、楚争先。晉人曰:「晉固爲諸侯盟主,未有先晉者也。」 齊亦叙下。 楚人曰:「子言晉、楚匹也, 二伯中分。 若晉常先,是楚弱也。 中外例。 且晉、楚狎主諸侯之盟也 與狎主齊盟同。 久矣,豈專在晉!」乃先楚人。書先晉, 變異其次。 晉有信也。 《春秋》加損事實,不使夷狄先中國,此中外例。
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曆過也,再失閏矣。 兩比月日食,明失閏。
二十有八年,春,無冰。
春,無冰。
夏,衛石惡出奔晉。 晉曾執甯喜,故惡得罪而奔。
衛人討甯氏之黨,故石惡出奔晉。衛人立其從子圃,以守石氏之祀,禮也。
邾子來朝。 記邾來朝,明與内成也。襄世邾初與魯和來朝,後有兵事,至此乃和。而襄世二朝、二來伐,皆詳和戰本末。
邾悼公來朝,時事也。 謂五年一朝之禮。
秋,八月,大雩。
旱也。
仲孫羯如晉。
孟孝伯如晉,告將爲宋之盟,故如楚也。
冬,齊慶封來奔。
慶封遂來奔。 出奔,爲齊所討也。後奔吴不言,言齊來奔,惡内受亂臣也。 既而齊人來讓,奔吴。吴句餘予之朱方。
癸巳,天王崩。未來赴,亦未書,禮也。 《傳》例,凡崩、薨不告不書。
十有一月,公如楚。 晉、楚分伯,中外諸侯交相見,故言公如楚。自宣以後貶齊,升楚爲二伯,故公不朝齊,朝楚。○二伯與五霸何以不同?二伯,《經》義也、制度也、官名也,《經》、《傳》明文,《春秋》大綱;五霸者,《白虎》所載數,夏、殷合周,共數豕、彭,説見《國語》,爲成《傳》五霸之師説。若楚莊、吴闔閭、越句踐,本《傳》皆以爲霸;傳記推衍,此爲得實。若宋襄、秦穆,《公羊》説、諸説皆不能定一。自此説盛,《經》、 《傳》載記之「二伯」,後人皆改爲「五霸」,未改者,惟《穀梁》、《王制》、《曲禮》而已。《穀梁》「交質子不及二伯」,《荀子》所引,易「二伯」爲「五霸」。《孟子》云「其事則齊桓、晉文」,又「齊桓、晉文之事」,足見《孟子》全書之「五霸」字舊作「二伯」,其作「五霸」者,後人據後説誤易也。
爲宋之盟故,公及宋公、陳侯、鄭伯、許男如楚。 宋以下不見者,外相如不書。朝晉者言沈、胡、白狄,此獨六國,就見《經》言之。○如,朝也,以子而言如,不嫌也。月者,爲楚危之,下致皆月。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崩、卒連書,以明貶楚。
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故書之,以徵過也。
乙未,楚子昭卒。 以甲寅計之,無乙未。乙未,閏月也,在十二月後,後世乃間之,與《春秋》異。
公如楚,及漢,楚康王卒。
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 杜以此爲一見例。
公在楚, 正月書公在,存公也。在晉不書,在楚書者,中國不存公。月者,危之。 釋不朝正于廟也。 釋爲解,解不朝正,爲惰而棄禮。史于公不在正月必書,以釋不朝正之過,史法如此。《春秋》乃有書不書,爲中外異例。
夏,四月,葬楚康王。 《釋例》以爲有避諱,不書者,此《公羊》「避其號」之説。又以内會葬則書,否則不書。按,楚事公曾會葬,則卿會葬事必多,而不一書,當爲諱,豈如史有使乃書。 公及陳侯、鄭伯、許男送葬,至于西門之外,諸侯之大夫皆至于墓。 《傳》云「晉侯卒,諸侯莫在」,此緣《經》立説。以諸侯莫在,惟大夫送葬,此異《經》起例。陳、鄭、許三君及諸侯大夫皆不書,外相如不書故也。凡書魯在,則諸侯之在者多,不言,略之。此隱見例也。
夏,五月,公至自楚。 前後經八月之久乃致。
公還,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五月,公至自楚。
庚午,衛侯衎卒。
葬靈王。鄭上卿有事,子展使印段往。 以小事大,卿往會葬。
閽弑吴子餘祭。 《索隱》:「襄二十九年,『閽殺吴子餘祭』合在季札聘魯前,倒錯于此。」按《世家》有誤,當從《年表》。
吴人伐越,獲俘焉,以爲閽,使守舟。吴子餘祭觀舟,閽以刀弑之。
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儀、鄭公孫段、曹人、莒人、滕人、薛人、小邾人城杞。
晉平公,杞出也,故治杞。 緣陵不言城杞,此言者,一事不再見也。慶父再奔,初言如,後言奔,許、陳城再城,一言入,一言滅,亦一事不再見。 六月,知悼子合諸侯之大夫以城杞。
晉侯使士鞅來聘。
范獻子來聘,拜城杞也。公享之,展莊叔執幣。射者三耦。公臣不足,取于家臣。
杞子來盟。 杞稱子者,伯、子、男一也。
杞文公來盟。書曰「子」, 以上書伯。 賤之也。 杞,夏後,即東夷。子、伯並見爲小國通例,以字言之,且尊于伯。《傳》以爲賤者,爲夷狄之稱。杞本王後,由公而稱伯,又以即東夷之故,改而稱子,故曰「賤之」。
吴子使札來聘。 《世家》誤脱「閽殺餘祭,卒,弟夷昧立」,與《年表》已云殺餘祭不合。
吴公子札來聘。 外相如不書,惟内乃書,然由内可以推外。凡諸侯新立來聘者,皆列聘。不言宋、陳、秦、楚、蔡者,不聘也。
秋,九月,葬衛獻公。 月葬,正也。九月可以葬。
齊高止出奔北燕。 二燕南小北大,又召公後,宜以北爲主,南燕加南。今主南外北者,南燕近魯,故魯史内南外北,孔子從而不改,示有懲也。
秋,九月,齊公孫蠆、公孫竈放其大夫高止于北燕。 據例當云「齊放其大夫于北燕」,如晉胥甲。 乙未,出。書曰「出奔」,罪高止也。 放者,上下以禮,無罪之辭。今不言放而曰出奔,是見逐,非待罪之辭, 高止好以事自爲功, 攘人善以自成。 且專, 見惡于上下。 故難及之。
冬,仲孫羯如晉。
孟孝伯如晉,報范叔也。 范獻子、士鞅之聘。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罷來聘。 聘不月,此獨月者,進楚。楚大夷,有名氏、大夫言聘。一稱人、一不氏、一名氏,漸進也。殺與帥師稱氏久矣,聘,善事也,有氏者,純與之之辭。
楚子使薳罷來聘, 初見氏。 通嗣君也。 郟敖即位二年,初來聘。○楚始稱人,繼不氏,秦以稱人見、稱名氏,吴以不氏見,此楚大而秦、吴小也。
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
蔡景侯爲太子般娶于楚,通焉。太子弑景侯。
五月,甲午,宋災。宋伯姬卒。 二《傳》伯姬上無「宋」字。
宋大災。宋伯姬卒,待姆也。君子謂宋共姬女而不婦,女待人, 謂不專行。○二《傳》説惟宜于女子。 婦義事也。 婦女皆有傅姆,二《傳》專言待姆許伯姬,以明女子不專行之義。《傳》以伯姬時年已老,不比女子,又死爲重事,權其輕重,不必待姆。既有左右 注 生死之交,不必姆至乃可避難。變而合正,乃爲行權。《孟子》:「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手援,權也。」三《傳》各主一説,經、權相濟之道也。
天王殺其弟佞夫。 天子諸侯絶旁期,兄弟不得以屬通。雖親爲母弟,正辭稱王子,惟舉其親乃言弟。
五月,癸巳,殺佞夫。書曰「天王殺其弟佞夫」, 書弟,與瑕起。 罪在王也。 佞夫與瑕同爲王子,而一書弟,一書王子。儋括欲立佞夫,佞夫不與謀。首惡之括不討,而誅無罪之幼弟,故盡其親以惡之。
王子瑕奔晉。 儋括首搆大難。瑕、廖同奔,則瑕亦首惡。殺佞夫而縱瑕,使雖五大夫之罪,而王不能辭其責。比書其事,惡王也。
初,王儋季卒,其子括將見王,而歎。及靈王崩, 景王初立二年。 儋括欲立王子佞夫, 《傳》稱王子,明稱弟爲惡殺。 佞夫弗知。 足見無罪。 戊子,儋括圍蔿,逐成愆。成愆奔平畤。五月,癸巳,殺佞夫。括、瑕、廖奔晉。 三人奔晉,書瑕者,舉重也。括爲首不書,爲以王子見例。○括、瑕、廖本三人,杜以爲一人。誤。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月葬者,不踰其夫。
葬共姬也。 《傳》例,夫人喪,士弔、士會葬。文襄朝,士弔、大夫會葬。叔弓以上卿行,過厚,非禮。舊説誤,當補。
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于鄭。 不言以叛者,大國大夫乃言叛。
庚子,子晳以駟氏之甲伐而焚之,伯有奔雍梁。醒而後知之,遂奔許。癸丑,晨,自墓門之瀆入,因馬師頡介于襄庫,以伐舊北門。
鄭人殺良霄。
書曰「鄭人殺良霄」,不稱大夫,言自外入也。 已非鄭大夫,外之,故不言大夫。
冬,十月,葬蔡景公。 月葬,正也。六月,過也。○《穀梁》:不卒而葬,「卒而葬之,不忍使父失民于子」。若不言葬,嫌國人盡從般,無恩于景公,則是失民,故葬。賊已討,不使從般弑。
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于澶淵,宋災故。 《公》《穀》傳。石經「故」字下後人妄增 注 「也」字。
爲宋災故,諸侯之大夫會,以謀歸宋財。冬,十月,叔孫豹會晉趙武、齊公孫蠆、宋向戌、衛北宫佗、鄭罕虎及小邾之大夫會于澶淵。既而無歸于宋,故不書其人。 不書名氏,貶也。 君子曰:「信其不可不慎乎!澶淵之會,卿不書,不信也。」 口惠實不至。 書曰「某人某人會于澶淵,宋災故」,尤之也。 尤之,故貶稱人。 不書魯大夫, 據叔孫豹在會。 諱之也。 外書人貶之,内不言會、及,是不在之辭,爲無歸諱之。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 目楚宫,惡其用夷變夏。
公作楚宫。 不書,見者不再見。 穆叔曰:「《大誓》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君欲楚也 如今居室衣服用外國。 夫,故作其宫。若不復適楚, 意二如楚。 必死是宫也。」 故書薨于此,非正也。 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 禮,群宫稱宫。不嫌與宗廟同者,上繫楚也。西宫就昭穆之位言之,此宫名楚,實非廟也。 立胡女敬歸之子子野 注 ,次于季氏。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癸巳卒,毁也。立敬歸之娣齊歸之子公子裯。 未葬稱子某。世子卒,在君世不見,君卒然後見,有即尊之漸。不葬者,無廟無謚,附于祖以享。 穆叔不欲,曰:「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 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此同《公羊》,正道不易之説。 無則立長, 無母弟則變常,以年爲斷。同是衆子,其母尊卑同,無貴賤,則以年斷,所謂兄弟天倫也,此亦變中之正。以貴以長,足盡立子之法,下乃推其變,充類至盡。 年鈞 長幼異則以年決,若雙生同月同日,則以長幼決,微有不能以長幼分别者。 擇賢, 二子尊同年同,如雙生之子,其長幼有説,不能以年決,已窮其變。 義鈞則卜, 貴、長之外,同生者以賢爲斷。若性情相同,貴、長、賢三者已窮,人不能定,決之于天。此推極之言,若楚子埋玉。《檀弓》:「卜立事,非正法也。」 古之道也。 立子法備于此矣。 非適嗣, 謂母弟也。既無母弟,同是妾子,則當立長。 何必娣之子? 古者一國嫁女,二國媵之,本國自備娣姪,媵者亦然。正者如本國娣姪,卑者四女又下一等。敬歸,本國之娣。言外媵有子可立,不必定用夫人本國娣子。 且是人也,居喪而不哀,在慼而有嘉容,是謂不度。 不賢。 不度之人,鮮不爲患,若果立之,必爲季氏憂。」武子不聽,卒立之。比及葬,三易衰,衰衽如故衰。
己亥,仲孫羯卒。
孟孝伯卒。
冬,十月,滕子來會葬。
滕成公來會葬, 喪言奔,葬言會者,葬事緩。會葬月,非禮也。卒正于方伯親奔喪,使大夫會葬。君不奔喪而會葬,故月之。 惰而多涕。子服惠伯曰:「滕君將死矣!怠于其位,而哀已甚,兆于死所矣,能無從乎?」
癸酉,葬我君襄公。 未葬,故上卒稱子某,與般同。
葬襄公。 承上十月滕子會葬之辭。
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莒犂比公生去疾及展輿, 去疾長。 既立展輿,又廢之。犁比公虐, 密州也,莒君無謚,以地氏。 國人患之。 罪及國。 十一月,展輿因國人以攻莒子,弑之, 以子弑父不言展輿,乃目人。 乃立。去疾奔齊,齊出也。 不言奔,下以自齊入見。 展輿,吴出也。 下以出奔吴乃見。 書曰 本以子弑父,乃不書子。 「莒人弑其君買朱鉏」, 國有大夫,稱人爲衆詞,與小國不同。 言罪之在也。 稱人在大國爲衆詞,小國爲大夫正稱。「在」下當有「展輿」字,言罪之在展輿也。大國以稱人爲衆辭,君無道,此稱人,爲罪在臣者;據小國言之,小國之人,即大國書名氏之臣。
注 皆會:原脱,據《左傳》補。
注 上:原無,據文意補。
注 穀梁:原作「溴梁」,誤。
注 穀梁:原作「溴梁」,誤。
注 敝邑:原脱,據《左傳》補。
注 伐:原脱,據《左傳》補。
注 鄫不叙在吴下:詳文意,似「不」字爲衍文。
注 司武:原作「司馬」,據《左傳》改。
注 有:原脱,據《左傳》補。
注 謂遺:原脱,據《左傳》補。
注 陳原脱,據《史記陳世家》補。
注 權:原作「懽」,據文意改。
注 夜:原脱,據《左傳》補。
注 陳:原作「鄭」,據文意改。
注 圖:原作「國」,據《左傳》改。
注 公子燮:原脱,據《左傳》補。
注 命:原脱,據《左傳》補。
注 鄫:原脱,據《左傳》補。
注 門:原脱,據《左傳》襄公九年補。
注 彊:原作「疆」,據《左傳》改。
注 彊:原作「疆」,據《左傳》改。
注 以上六字原誤竄於下正文「克之」後,據《左傳注疏》卷三十一移。
注 臣:原作「城」,據《左傳》改。
注 「張」下當有脱文。
注 鄬:原作「鄢」,據《左傳》本年「九合諸侯」《正義》引服虔改。
注 伐我:原脱「伐」字,據文意補。
注 也:原脱,據《左傳》補。
注 溴梁:據阮元《十三經校勘記》,當作「湨梁」。下同。
注 楚:原作「晉」,據《左傳》杜注改。
注 食:原脱,據《左傳》補。
注 益:原作「盡」,據《左傳》改。
注 匄:原脱,據本年經文補。
注 禮:原無,據文意補。
注 禮也:原脱,據《左傳》補。
注 賀:原作「賢」,據文意改。
注 滅:原作「減」,據文意改。
注 帥:原作「師」,據本年經文改。
注 癸巳:原作「癸亥」,據《左傳》改。
注 侯:原作「人」,據《左傳》改。
注 逆:原作「送」,據《左傳》改。
注 外:原無,據文意補。
注 「國」下原衍一「外」字,據文意删。
注 卒:原作「滅」,據文意改。
注 國人:原脱,據《左傳》補。
注 殺:原作「弑」,據文意改。
注 背:原作「臂」,據《左傳》補。
注 剽:原脱,據《左傳》補。
注 聘:原作「葬」,據文意改。
注 使:原脱,據《左傳》補。
注 右:原作「友」,據文意改。
注 增:原作「曾」,據文意改。
注 子野:「子」字原脱,據《左傳》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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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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